一、出台背景
2019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宁德市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省乃至全国第一部只针对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行为的地方性法规。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配建幼儿园的具体移交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执行《条例》的两年多的过程中,收集汇总各地执行情况,对比沿海和山区,以及地方财政宽裕状况,开展《条例》实施情况调研。《宁德市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充分征求了市委编办,市人社、税务、市场监督、住建、财政等部门和各县(市、区)的意见,并经过市司法局审查,市政府于2022年3月29日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办法》明确:
(二)《办法》规定:
(三)《办法》确定:
(四)明确移交程序:
1、开发建设项目在通过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起10个工作日内,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发送配建幼儿园移交告知函,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
2、开发建设单位自接到配建幼儿园移交告知函起15个工作日内联系属地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情况,并与教育主管部门签订移交接收协议,同时将配套幼儿园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分层分户图以及验收等有关文件移交给教育主管部门。
3、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首次登记时,小区配套幼儿园的首次登记工作应与住宅建设项目一并办理,小区配套幼儿园权属情况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4、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首次登记的同时,应与教育主管部门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配套幼儿园产权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确认申请资料齐全后,将涉税信息通过互联互通平台转给税务主管机关,由税务主管机关开具免税证明或权属转移涉税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五)《办法》规定:
(六)《办法》规定:
(七)《办法》规定:
(八)《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