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特殊教育休学、复学办理指南 |
项目类别 | 服务类 |
行使依据 |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其休学。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并征求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
行使条件 | 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 |
职权内容 | 休学的学生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 |
办理主体 | 1.向学校提出申请; 2.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报教育局审批; 3.教育局职能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条件符合的对象进行审批。 |
办理期限 | 1.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现场办结。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受理部门 | 市、县(市、区)教育局初教科(股),特殊教育机构。 |
受理地址 | 市教育局初教科(蕉城南路55号4层)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联系方式 | 2915681 |
监督渠道 | 2915662 |
网站标识码:3509000007
闽公网安备: 35090202000249号
闽ICP备2022007802号-2
地址: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55号
联系电话:0593-2915668
主办单位:宁德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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