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理人:余某强 性别:男
籍贯:宁德寿宁县 身份证号:3522****1515
按照余某强与我局签订的《福建省公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第十二条及第十四条规定,余某强应当“按照福建省师范生公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义务,毕业后须回丙方辖区内任教,在幼儿园从事教育工作不少于6年。服务期间跨设区市流动的,须经丙方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公费师范生毕业前以及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间内,一般不得脱产参加高一层次学历教育,鼓励其在职进修高一层次学历”。经查,被处理人余某强大学专科毕业当年放弃我局安排的省公费师范生专项招聘的工作机会,此后参加全日制专升本学习。
鉴于余某强毕业时放弃我局安排的省公费师范生专项招聘,此后参加全日制专升本学习。根据《福建省公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第二十三条(一)款“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3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之规定,决定给予余某强违约处理: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30%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福建省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每年每人的公费教育费用为0.766万元,余某强大专3年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合计:0.766万元*3=2.298万元,违约金按照总公费教育费用的30%计算:2.298万元*30%=0.6894万元,所有费用合计总额=2.298万元+0.6894万元=2.9874万元。
请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一月内,一次性向宁德市教育局缴纳所有费用合计2.9874万元,超出时限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的处理。拒不缴纳违约金者,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将违约情况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收款户名:宁德市教育局
收款账户:35001686307050000708,建行宁德蕉城支行
(转账请注明:余某强公费师范生违约金)
联系电话:0593-2915658(余老师)
宁德市教育局
2023年3月10日
抄送:福建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