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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费师范生违约处理决定书编号(2023)10

发布时间: 2023-03-10 11:55 来源:宁德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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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理人:陈某锋   性别:男   

  籍贯:宁德福安市   身份证号:3509****0037

  按照陈某锋与我局签订的《福建省免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第十二条规定,陈某锋应当“按照福建省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义务,毕业后须回丙方辖区内任教,在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10年。服务期间跨设区市流动的,须经丙方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经查,被处理人陈某锋大专毕业当年参加我市免费师范生专项公开招聘,于2019年09月聘用至福安市某中心小学,2022年03月与福安市某中心小学解除聘用合同,此后到外省工作。

  鉴于陈某锋毕业后在我市公办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满10年,违反与我局签订的《福建省免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福建省免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第二十三条(二)款“毕业后从事小学教育工作未满10年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3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之规定,决定给予陈某锋违约处理:按不足服务年限8年(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30%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每年每人的免费教育费用为0.797万元,陈某锋大专3年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合计:0.797万元*3=2.391万元,不足服务年限8年,需退还免费教育费用2.391万元*80%=1.9128万元,违约金按照退还免费教育费用的30%计算:1.9128万元*30%=0.57384万元,所有费用合计总额=1.9128万元+0.57384万元=2.48664万元。

  请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一月内,一次性向宁德市教育局缴纳所有费用合计2.48664万元,超出时限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的处理。拒不缴纳违约金者,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将违约情况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收款户名:宁德市教育局

  收款账户:35001686307050000708,建行宁德蕉城支行

  (转账请注明:陈某锋公费师范生违约金)

  联系电话:0593-2915658(余老师)

  宁德市教育局

  2023年3月10日

  抄送:福建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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