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德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1-04 00:54 来源:宁德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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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德市委组织部 宁德市公务员局
宁人发〔2014〕105号
关于印发《宁德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政府公务员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管委会人劳局,市直有关单位:

《宁德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管理办法》已经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管理办法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宁委办发〔2014〕7号)精神,由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联合颁发《宁德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以下简称《创业证》),凭《创业证》市、县两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待遇,优先办理相关手续、优先考虑扶持资金、优先创业指导服务等。现对《创业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发放的对象

高校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十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宁德市行政区域独资或合资、合伙创办企业,以及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创业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该企业必须由高校毕业生担任法定代表人,且高校毕业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资本的30%所有出资高校毕业生。

二、《创业证》的申报、发放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公务员局和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管委会人劳局负责本区域自主高校毕业生申报,本年度毕业的在校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由高校负责申报。填写《申报宁德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汇总表》(见附件),并提供2寸免冠照片1张,上报市公务员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审核发放。

三、《创业证》的使用和管理

1.《创业证》是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享受宁德市有关创业政策的有效凭证,时限从发证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创业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撕页。

3.各有关政策执行部门,在为毕业生办理享受优惠政策手续时,要在《创业证》上注明优惠的内容和享受的时限,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4.各地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管理, 对转让、出租、借用《创业证》的,收回其《创业证》。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创业证》骗取国家优惠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中共宁德市委组织部 宁德市公务员局
二0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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